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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43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3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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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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