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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2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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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