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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8條

書記官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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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