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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9條

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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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