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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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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