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58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8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