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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9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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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