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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第4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4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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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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