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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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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