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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專業法庭」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第29-1條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第30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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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