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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29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專業法庭」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第29-1條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30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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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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