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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第 五 章 普通庭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AI 白話解釋

「普通庭」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第33條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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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