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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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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