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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9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其審查及核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權限之一部,委辦該地方政府依本規則規定執行之。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其審查及核准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權限之一部,委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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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