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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6條

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一般客貨運輸者,應備具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但已依前條規定提送,而未變更者,得免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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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