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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9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於專用鐵路準用之。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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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