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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二、中央政府推動地方特色產業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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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