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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機關及產學界代 表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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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