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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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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