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第37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7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第36條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未能依前項規…
← 第36條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