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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 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 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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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第3條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第4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設立之法源依據。…第5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第6條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第7條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第8條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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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