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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0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三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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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