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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之審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補充資料、進行現場履勘或其他必要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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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