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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經審查會審查而未通過。 二、經審查會通知補充說明、現場履勘或其他必要事項時,申請人未予配合。 三、違反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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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