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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期間內,得要求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說明地熱能探勘或開發現況、執行進度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視需要派員履勘,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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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