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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前,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資料(附件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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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