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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第9條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價金發給作業: 一、價金以匯款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保管處所匯入權利人帳戶。 二、價金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權利人持憑向保管處所領取支票。 保管處所兌付前項領款單時,應核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領款單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之身分無誤後,辦理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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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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