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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前,權利人應納稅賦,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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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