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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2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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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