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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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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或有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情況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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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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