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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3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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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