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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9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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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