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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0條

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 一、因增建或改建。 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 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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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