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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條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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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