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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270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0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 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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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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