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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4條

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 四、建立地籍資料庫。 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 六、歸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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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