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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第1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判釋:由遙測影像或其他地形圖資判讀活動斷層地形特徵,並現地查核判讀結果。 (二)露頭調查:進行岩層、活動斷層與相關地表破裂之位態及性質調查。 (三)地下地質調查:運用地質鑽探方法調查地下岩層分布及厚度、斷層及剪裂帶或破碎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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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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