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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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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有地質災害發生徵兆時,或於地質災害發生後,得委託下列對象為地質災…第3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4條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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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