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第8條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8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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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