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 第11條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1條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帳簿,該執行業務者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