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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0條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外,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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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