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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 第4條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4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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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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