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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 第5條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5條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帳簿並應依序逐頁編號。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現金收付時之次日起算;其屬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十條
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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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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