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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 第6條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6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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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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