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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9條

執行業務者應根據前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登入帳簿。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依次編號並予黏貼或裝訂成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列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執行業務者應負責免費列印提供。 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執行業務者取得電子發票,該執行業務者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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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