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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 第4條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或
第三條之一
第一項公告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款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三、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查驗其安全性評估不合格。 四、有其他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或未依前條規定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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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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