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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申請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經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記載於許可證明文件。但已無適當位置可供記載者,應繳納費用,換發許可證明文件: 一、原許可證明文件。 二、申請前五年內有關該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安全性之研究報告或文獻。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補充資料。 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許可證明文件遺失或損壞者,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費用,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許可證明文件記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許可證明文件及變更事實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同意變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記載於許可證明文件。但已無適當位置可供記載者,應繳納費用並檢附原許可證明文件,換發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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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