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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申請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安全性評估: 一、於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發給基因改造食品許可證明文件。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且於本辦法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食品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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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