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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 三 節 生物安全評估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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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評估」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試驗目的與期限。二、基因轉殖植株及其產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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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