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18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經審議通過後為之。 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