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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經審議通過後為之。 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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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