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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任期已屆滿七年者,應即實施職期調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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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